SHR-1819注射液 |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号
CTR20213107
相关登记号
曾用名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试验通俗题目
SHR-1819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多次注射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动力学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SHR-1819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多次皮下注射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的随机、双盲、剂量递增、安慰剂对照Ⅰ期临床试验
试验方案编号
SHR-1819-103
方案最近版本号
1.1
版本日期
2021-10-18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姓名
李建辉
联系人座机
0518-82342973
联系人手机号
联系人Email
jianhui.li.jl3@hengrui.com
联系人邮政地址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海科路1288号恒瑞大楼
联系人邮编
201210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分类
其他
试验分期
I期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估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多次皮下注射 SHR-1819 注射液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的:描述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多次皮下注射 SHR-1819 注射液的药代动力学(PK)、药效动力学(PD)和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初步探索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多次皮下注射 SHR-1819 注射液的临床疗效。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6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入选标准
  • 受试者在研究相关的任何程序开始前自愿签署知情同意,能够与研究者顺利交流,理解并愿意严格遵守本临床研究方案的要求完成研究;
  • 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日年龄必须≥18周岁且≤65周岁,性别不限;
  • 在筛选时患有特应性皮炎(依照美国皮肤病学会指南标准,2014年),且在筛选前患病至少1年;
  • 在筛选期和基线期,符合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重度定义为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 湿疹面积和严重程度指数(EASI)评分≥ 12 ; 2) 研究者整体评估(IGA)评分≥ 3; 3) 特应性皮炎累及体表面积(BSA)≥ 10 %;
  • 经研究者判定,在筛选前6个月内,受试者需符合以下至少1个条 件: 1) 使用外用糖皮质激素(topical corticosteroids, TCS)和/或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topical calcineurin inhibitors, TCI)稳定治疗至少 4 周,但治疗应答不足者; 2) 或经外用药物产品说明书推荐最长疗程治疗(如:超强效 TCS 治 疗 14 天),但治疗应答不足者; 3) 或经研究者判定不适合接受外用药物治疗者(例如不能耐受或存在禁忌症);
  • 基线期前已至少连续7天涂用稳定剂量的基础、温和、无添加活性成分的外用润肤剂(保湿剂),每日两次,并在研究期间持续使用;
  • 受试者(包括伴侣)在研究期间(女性受试者需在给药前2周)及最后一次给药后四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男性受试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最后一次给药后四个月内在性交过程 中使用避孕套;育龄期女性在筛选期或基线期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试验为阴性,且为非哺乳期女性,并仅在确认末次月经后进入试验;女性受试者无潜在生育能力,无潜在生育能力的定义 为:永久绝育(如双侧卵巢切除、子宫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或绝经女性(定义为停经12个月以上并排除其他病理性停经因素且血清促卵泡激素(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40IU/L)。
排除标准
  • 一般情况: 1) 处于怀孕或哺乳期女性(怀孕定义为受孕后直至妊娠终止的状态)或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实验检测为阳性; 2) 在筛选前半年内有酒精滥用或非法药物滥用史; 3) 研究者判断存在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和疗效评价的情况;
  • 筛选期或基线期,实验室检查和/或12-Lead ECG中出现下述情况(必要时可重复一次检测进行确认): 1) 血红蛋白(男性)<100.0 g/L,或(女性)<90.0 g/L; 2) 白细胞计数<3.0×109/L; 3)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4) 血小板计数<100×109/L; 5)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倍正常值上限(ULN); 6) 总胆红素(T-BIL)>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7) 血清肌酐>正常值上限(ULN); 8) 乙肝表面抗原(HBsAg)、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梅毒抗体检查、抗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查阳性; 9) 12-Lead ECG 检查提示有临床意义的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异 常,包括但不限于急性心肌缺血、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或显著QTc 延长(QTc>500 ms)。
  • 存在下列任何病史或合并疾病: 1) 对研究药物或研究药物中的任何成份过敏; 2) 既往有春季角膜结膜炎(vernal keratoconjunctivitis,VKC)和/或特 应性角膜结膜炎(atopic keratoconjunctivitis ,AKC)病史; 3) 已知或疑似免疫抑制史,包括侵袭性机会性感染史(如结核病、 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囊虫病、曲霉菌 病),尽管感染已缓解;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异常频繁、复发或长期感染; 4) 筛选前 4 周内,患有慢性活动性或急性感染需要抗生素、抗病毒 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者抗真菌药的全身性治疗;或者筛 选前 1 周内患有浅表皮肤感染。注:感染消退后,可重新对患者进 行筛选(仅限一次); 5) 经研究者和/或传染病专科医生判断(结合病史,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X 线或 CT 提示),患有或可疑的活动性结核病、潜伏性未治疗结核病、未完全治疗的结核病或非结核分枝杆菌感染(除 有治疗记录证明受试者已经充分治疗,根据研究者和/或传染病专家的医学判断,可以开始使用生物制剂治疗); 6)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寄生虫侵染/感染病史; 7) 筛选前 5 年内曾有或现患恶性肿瘤(完全切除且没有复发证据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8) 患有严重的、进行性的、未控制的心脑血管、肝、肾、肺、胃肠道、造血系统、内分泌、神经系统及精神系统等疾病,以及其它研究者认为患者不宜加入本试验的情况。
  • 使用下列任何药物/治疗或参加临床研究(定义为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并至少接受过一次药物或器械治疗): 1) 曾接受过其他靶向 IL-4Rα 的生物制剂治疗,或参加过其他靶向 IL-4Rα 生物制剂的临床研究; 2) 基线前 8 周或者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研究性药物(如 JAK 抑制剂)或医疗器械治疗; 3) 基线前 4 周内,接受过针对特应性皮炎的系统应用糖皮质激素或系统应用免疫抑制剂; 4) 基线前 4 周内,接受过针对特应性皮炎的全身性中药治疗; 5) 基线前 4 周内,接受过针对特应性皮炎的紫外线疗法(包括但不限于窄谱中波紫外线(NB-UVB)和中大剂量 UVA1)或定期使用人工日光浴棚/室治疗特应性皮炎; 6) 基线前 2 周内,接受过≥2 次漂白粉浴; 7) 基线前 1 周内,接受过以下外用药物治疗特应性皮炎者: a) 外用糖皮质激素或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治疗; b) 外用中药治疗; c) 其他外用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外用磷酸二酯酶 4(PDE- 4)抑制剂); 8) 基线前接受以下生物制剂治疗: a) 任何细胞清除剂,包括但不限于利妥昔单抗:基线前 6 个月内,或者直到淋巴细胞计数恢复正常(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b) 其它生物制剂:基线前 5 个半衰期(如果半衰期已知)或 16周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9) 基线前 6 个月内接受过过敏原特异性免疫治疗; 10) 基线前 4 周内接受过白三烯抑制剂治疗; 11) 筛选期内开始使用处方润肤剂或含有活性成分(如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者丝聚蛋白分解产物)的润肤剂治疗(如果筛选访视前,患者已经开始使用此类润肤剂,则可以稳定剂量继续使 用); 12) 基线前 3 个月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术后尚未恢复者,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重大手术者; 13) 筛选前 1 月内献血史,或有严重的失血(总血量≥500 mL),或在2 个月内接受过输血者; 14) 基线前 12 周内接种了减毒活/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活疫苗,或基线前的 12 周内参与了一项疫苗临床试验。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SHR-1819注射液
剂型:注射剂
中文通用名:SHR-1819注射液
剂型:注射剂
对照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SHR-1819注射液安慰剂
剂型:注射剂
中文通用名:SHR-1819注射液安慰剂
剂型:注射剂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指标:安全性、耐受性:不良事件、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 12 导联心电图等。 基线至第85天访视 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PK终点:血清中 SHR-1819 浓度以及相应的 PK 参数(如适用), 多次给药后:AUCtau、AUC0-last、AUC0-inf、t1/2、CL/F、VZ/F、 Ctrough等。 首次给药前至首次给药后第85天 安全性指标
PD终点:–血清胸腺活化调节趋化因子(TARC/CCL17)水平及其相对基线变化百分比; –血清免疫球蛋白E(IgE)水平及其相对基线变化百分比; 首次给药前至首次给药后第85天 有效性指标
免疫原性终点:评估 SHR-1819 的 ADA 阳性发生率和发生时间 首次给药前至首次给药后第85天 有效性指标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MC)
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研究者信息

姓名 学位 职称 电话 Email 邮政地址 邮编 单位名称
张春雷 医学博士 主任医师 15611963048 zhangchunleius@163.com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 100191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地区 城市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张春雷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李玲珺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姜美英 中国 江西省 南昌市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李剑 中国 江西省 南昌市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郭庆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重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任红 中国 重庆市 重庆市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纪超 中国 福建省 福州市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黄品芳 中国 福建省 福州市

伦理委员会信息

名称 审查结论 审查日期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学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21-10-11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学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10-27

试验状态信息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0 ;
已入组例数
国内: 7 ;
实际入组总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2022-01-21;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2022-01-30;    
试验终止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版本号 版本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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