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0025注射液 |进行中-尚未招募

登记号
CTR20240719
相关登记号
曾用名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HB0025联合HB0030对比HB0025 治疗晚期实体瘤Ib/II 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 HB0025联合HB0030对比HB0025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多臂、开放标签、多中心、Ib/II 期研究
试验方案编号
HB2530-02-01
方案最近版本号
V1.1
版本日期
2023-07-20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姓名
李江峰
联系人座机
021-51320051
联系人手机号
13916174923
联系人Email
jiangfengli.cr@huaota.com
联系人邮政地址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538号2幢1楼
联系人邮编
200120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其它-新版
试验目的
Ib 期 主要目的: (1)评估 HB0025 和 HB0030 联合治疗对不同类型晚期实体肿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在不同类型的晚期实体肿瘤患者,确定 HB0025 联合 HB0030的最大耐受剂量(MTD)或剂量限制毒性(DLT)。 次要目的 (3)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估初步抗肿瘤活性;评估免疫原性。 II 期 主要目的 (1)评价 HB0025 联合 HB0030 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肝细胞癌(HCC)、结直肠癌(CRC)和其他类型肿瘤的抗肿瘤疗效; (2)在晚期 NSCLC、HCC、CRC 和其他类型的肿瘤中确定推荐的II 剂量(RP2D) 次要目的 (3)评估抗肿瘤活性;评估安全性和耐受性;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估免疫原性。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 (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入选标准
  • 年龄≥18 岁的男性或女性;
  • 能够理解并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并愿意和能够遵守所有的研究流程和访视规定;
  • Ib 期研究:经过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实体肿瘤(临床诊断的肝细胞癌可被接受),为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的肿瘤患者,且经过标准或系统治疗失败(进展或不耐受),研究者判断可能从研究药物中受益;
  • II 期研究:患者被诊断为 NSCLC、HCC、CRC 和 TBD 肿瘤,由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至少经过一种系统性治疗,已经进展或不耐受,并经过研究者判断可能从研究药物治疗获益: a) NSCLC 队列: i 非小细胞肺癌的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 ii 不适合切除,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 iii 中心实验室检查,肿瘤组织 PD-L1 表达≥1%; iv 对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间变淋巴瘤激酶(ALK)易位的 TKI 药物敏感性突变的患者,在经过 TKI 药物靶向药物如 gefitinib、osimertinib、ceritinib、lorlatinib 等治疗,出现了疾病进展; v. 没有已知的 ROS 原癌基因 1(ROS1) 、神经源性酪氨酸受体激酶 (NTRK)、原癌基因 B-raf (BRAF)、RET 突变或其他致癌驱动基因的突变,针对上述基因突变有已经批准上市的治疗药物(针对基因组改变有可治疗药物)。 b) HCC 队列: i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肝细胞癌; ii 不适合切除,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 iii Child-Pugh 分级为 A 类 c) CRC 队列: i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结直肠癌; ii 不适合切除,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 iii Child-Pugh 分级为 A 类
  •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根据 RECIST v. 1.1定义为:通过 CT或 MRI 扫描,对于非淋巴结病灶至少有 1 个病灶最长直径≥10毫米;或对于淋巴结病灶至少 1 个病灶短轴≥15 毫米。基线病灶的影像学评估,可以在第一次试验药给药前 7 天内进行评估。 注:若靶病灶所在区域,之前经过局部治疗(如放疗照射),除非病灶已经出现进展,否则不被认为是可测量的。
  •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 0~1 分;
  • 预期生存期≥12 周;
  • 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患者,HBV DNA 定量<1000 拷贝 / mL 或200 IU / mL;对于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经过研究者判断为临床已治愈且 HCV RNA 测试为阴性。
  •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14 天内(含边界值),需要有充足的脏器功能储备,实验室检查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a) 血液学 i 中性粒细胞≥ 1.5 × 109/L; ii 血小板≥ 90 × 109/L; iii 血红蛋白≥ 90g/L; 注:以上要求采血前两周内未接受过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b) 肾功能 肌酐清除率(CrCL)≥60 mL/min (Cockroft-Gault 公式)。 c) 肝功能 i AST 和 ALT)≤ 2.5 × ULN; ii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 × ULN,对于 Gilbert 疾病患者或 HCC 患者≤3×ULN; d)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 1.5 × ULN(除非患者在口服稳定剂量的抗凝剂);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 ULN。
  •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7 天内(含边界值),有生育能力的育龄期女性患者必须确认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或对筛选期血清妊娠试验测试超过 7 天患者,在试验药给药前 1 天尿妊娠试验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及其伴侣需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以及末次用药后 90 天内(含边界值)采用有效避孕措施; 有效避孕措施包括: 单个措施 (1) 宫内节育器 (2)女性受试者男性伴侣的输精管切除术 (3)皮下埋植避孕棒 联合措施 (需要联合以下两种措施) (1)带杀精剂的阴道隔膜 (不能与子宫帽一起使用) (2)带杀精剂的子宫帽 (仅限未生育女性) (3)避孕海绵(仅限未生育女性) (4)男用避孕套或女用避孕套(不能一起使用) (5)口服避孕药、避孕贴片、阴道避孕环或打避孕针
  • 与先前抗癌治疗相关的不良事件(AE)已恢复至 0-1 级,以下AE 允许入组:脱发、≤2 级感觉神经病变和激素替代治疗控制的内分泌疾病。
排除标准
  • 距离签署知情同意前 5 年内合并第二原发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经治愈的情况,如经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局限性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局限性前列腺癌、乳腺导管原位癌或
  • 出现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患者、脑膜转移患者或经治疗后稳定的患者(接受<10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的全身用糖皮质激素),接受相关治疗后影像学和神经学检查判断均处于稳定状态,允许入组;
  • 签署知情同意前 24 周内(含边界值)发生脑血管意外(CVA)、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心肌梗死(MI)、不稳定心绞痛或美国心脏病协会(NYHA)III 级或 IV 级心力衰竭;签署知情同意前 12 周内(含边界值)发生失控性心律失常(研究者判断),若心律失常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则可以入组;连续三次心电图检测平均 QTcB>480 ms;
  •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者筛选前 2 年内(含边界值)需要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疾病病史者。以下疾病允许入组:甲状腺功能减退、白癜风、Graves病、桥本氏甲状腺炎或 I型糖尿病,在筛选前 2 年内没有过发作的幼时哮喘或过敏症;
  •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或实质器官移植的患者;
  • 严重过敏反应史,对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治疗产生 3-4 级过敏反应,或已知对 HB0025 或 HB0030 注射液中的蛋白质或重组蛋白质或药物辅料过敏;
  • 既往发生过 3-4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 irAE 导致了治疗停止的患者(激素替代治疗可控制的 3 级内分泌异常除外);
  • 筛选前 2 周内接受>10mg/天的强的松或等剂量的全身用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除外以下:用以预防(如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性超敏反应)或短疗程(5 天内)的局部、眼内、关节内、鼻内或吸入性及全身性激素给药;
  • 距离试验药用药前 28 天内(含边界值)抗生素持续治疗 1 周以上的患者;
  • 距离试验药用药前 4 周内(含边界值)接种过任何活疫苗;
  • 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 a) 筛查时进行 COVID-19 qRT-PCR 或快速筛查检查结果为阳性; 若筛查时为阳性,可在隔离 14天后,经过 COVID-19检 测呈阴性后获得资格。 b) 患有活动性结核(TB)的患者,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筛选前 1 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 既往同时接受过靶向 TIGIT 和 PD-1/L-1 的药物治疗;
  • 入组前 6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短的时间为准)内接受过抗癌药物治疗;对于放射治疗,筛查前 2 周的单个区域的姑息性放射治疗是允许的,但对于可测量的病灶是不能进行照射的,除非它们在放射治疗后被证实为进展则是允许入组;
  • 首次给药前 6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诊断性穿刺活检、穿刺引流或静脉置管除外)或介入治疗/放射治疗/消融治疗;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个月内有明显出血症状或出血倾向;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 6 个月内发生胃肠穿孔和/或胃肠瘘;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 6 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出血、脑梗死)、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等;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周内参加了任何药物(维生素和矿物质药物除外)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者;
  • 药物治疗控制不良的高血压 (收缩压>140 mmHg 或舒张压>90 mmHg);未接受降压药治疗,收缩压(SBP)>170 mmHg 或舒张压(DBP)>100mmHg;
  • 合并原发性免疫缺陷病(PIDD)患者,如自身免疫性淋巴增生性综合征(ALPS)、自身免疫性多腺综合征 1型(APS-1)、BENTA病等,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感染可引起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
  • 治疗前 21 天内有穿刺引流控制不佳的胸水、腹水,有临床症状或中度以上的心包积液;
  • 存在任何显著的临床或实验室异常,研究者认为影响安全性评价者;经过研究者判断,当患者有下述情况时如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家庭状况和地域分布等,可能会干扰阶段化的研究计划、研究治疗和随访,影响患者的依从性或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状况;
  • 研究者认为患者有其它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的情况。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HB0025注射液
剂型:注射液
中文通用名:HB0025注射液
剂型:注射液
中文通用名:HB0030注射液
剂型:注射液
对照药
名称 用法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Ib 期 (1)安全性包括研究中的不良事件(AE)、安全性评估各项检查的结果(如 AE 发生率、生命体征、心电图、临床实验室结果); (2)MTD 或 DLT。 整个研究周期。DLT/MTD在第1周期。 安全性指标
II 期: (1)ORR,研究者依据 RECIST v1.1 评价; (2)II 期推荐剂量(RP2D)确认 肿瘤评估将在基线筛选期、前24周的每6周进行一次,之后每9周进行一次,直到第51周。 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Ⅰb期 (1)HB0025和HB0030的PK参数 (2)疗效: ORR、DOR、DCR、PFS、OS; (3)免疫原性 PK:每个给药周期 免疫原性:1、2、4周期给药前,第5周期后每4周期,治疗结束和末次给药后收集。 ORR、DOR、DCR、PFS、OS:基线筛选期、前24周的每6周进行,之后每9周进行,直到第51周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Ⅱ期 (1)PFS, DOR, DCR,OS; (2)安全性评价 (3)HB0025 和 HB0030 的 PK 参数 (4)免疫原性 安全性:整个研究过程中评估; PK参数:每个给药周期; PFS, DOR, DCR,OS肿瘤评估将在基线筛选期、前24周的每6周进行一次,之后每9周进行一次,直到第51周。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MC)
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研究者信息

姓名 学位 职称 电话 Email 邮政地址 邮编 单位名称
周彩存 医学博士 主任医师 021-65115006 caicunzhoudr@163.com 上海市-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507号 200433 上海市肺科医院

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地区 城市
上海市肺科医院 周彩存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伦理委员会信息

名称 审查结论 审查日期
上海市肺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3-11-16

试验状态信息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20 ;
已入组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实际入组总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试验终止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版本号 版本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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