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
CTR20170626
相关登记号
曾用名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哮喘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QVM149在哮喘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52周在哮喘患者中与QMF149相比较评价QVM149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研究
试验方案编号
CQVM149B2302;V06
方案最近版本号
版本日期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姓名
诺华医学热线(临床登记)
联系人座机
400 621 3132/ 800 810 1555
联系人手机号
联系人Email
clinicaltrial.cn@novartis.com
联系人邮政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2座12层
联系人邮编
100004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期
试验目的
在哮喘控制不佳患者中,与2种QMF149剂量(QMF 150/160 μg和QMF 150/320 μg,经Concept1给药)相比较,评估2种不同剂量QVM149(QVM149 150/50/80 μg和QVM149 150/50/160 μg,经Concept1给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 年龄≥ 18岁且≤ 75岁的男性和女性成人患者
- 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评估之前,必须获得书面知情同意书
- 访视1(筛选)之前至少一年诊断为哮喘(GINA 2015)的患者
- 患者曾应用中或高剂量的ICS/LABA复方制剂(附录10)治疗哮喘至少3个月,并在访视1之前应用稳定的中剂量或高剂量ICS/LABA至少1个月
- 筛选时患者必须是有症状的,尽管应用稳定的中或高剂量ICS/LABA。访视101和访视102时(随机化之前)ACQ-7评分 ≥ 1.5的患者
- 在访视1之前12个月内患者至少有一次有记录的需要医生治疗、急诊就诊(或相当的当地机构)或住院治疗的哮喘急性发作史,并且需要应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
- 在访视101和102暂停支气管扩张剂后,按照ATS/ERS指南,应用支气管扩张剂前FEV1< 80%预计正常值的患者(表5-2)
- 在访视101时证实在沙丁胺醇400 μg/舒喘灵360 μg(或同等剂量)给药后15-30分钟内FEV1升高≥12%和200 mL的患者
排除标准
- 在访视1之前6个月阶段内曾吸烟或使用烟草制品的患者,或吸烟史大于10包年的患者(注意:1包相当于20支。10包年=1包/天×10年,或0.5包/天×20年)。这包括访视1时的尼古丁吸入器例如电子香烟
- 访视1(筛选)之前6周内有需要应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需要住院治疗或需要进行急诊室就诊的哮喘发作/急性发作患者。在访视1和访视102之间,如果患者出现需要应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需要住院治疗或进行急诊室就诊的哮喘发作,则患者可在急性发作恢复之后6周再次筛选
- 出现因重度哮喘发作/急性发作而需要插管的患者
- 其临床状况可能会因应用ICS而加重(例如,青光眼、白内障或脆性骨折),且根据研究者的医学判断确定他们参加这项研究会面临风险的患者
- 访视1(筛选)之前3个月内应用LAMA治疗哮喘的患者。
- 有窄角型青光眼、症状性良性前列腺增生(BPH)或膀胱颈部梗阻或重度肾损伤或尿潴留的患者。BPH治疗中病情稳定的患者可以考虑
- 访视1(筛选)之前4周内或访视1和访视102之间,由研究者确定有呼吸道感染或哮喘加重的患者。患者可能会在呼吸道感染或哮喘加重恢复之后4周再次筛选。
- 在访视102或更早的时候,目测(根据研究者的意见,不要求进行实验室培养)有临床显著口咽念珠菌病的患者,接受或没有接受治疗。一旦对患者念珠菌病进行治疗并痊愈,可能再次进行筛选。
- 根据研究者意见,存在可能干扰研究评估或干扰以最佳状态参加研究的、累及上呼吸道的任何慢性疾病(例如,慢性鼻窦炎)患者。
- 有哮喘以外慢性肺病病史患者,包括(但是不限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结节病、间质性肺病、囊性纤维化、具有临床意义的支气管扩张和活动性肺结核。
- 患有I型糖尿病或控制不佳的II型糖尿病患者。
- 访视101时存在具有临床意义实验室异常的患者。
- 使用了其他研究性药物者,入组前30天或5个半衰期内,直到预计药效学作用恢复至基线,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 根据研究者或诺华负责人员判断,有明显临床疾病的患者,例如(但是不限于)不稳定的缺血性心脏病、左室衰竭性心律失常(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IV级)、控制不佳的高血压、脑血管疾病、精神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控制不佳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和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低钾血症、高肾上腺素状态或眼科疾病,或存在的医学状况有可能危害患者安全性或依从性、干扰评估或阻碍研究完成的患者。
- 排除阵发性(例如间歇性)心房颤动的患者。持续性心房颤动定义为心房颤动持续至少6个月并进行心率控制(即选择性β受体阻断剂、钙通道阻断剂、起搏器装置、地高辛或消融治疗)至少6个月的患者可能考虑入选。在这类患者中,心房颤动必须是在导入访视(访视101)时存在,休息时心室率< 100/min。在访视101时心房颤动必须经中心阅读证实。
- 过去12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应由研究者在临床上确认)患者。
- 同时合用已知延长QT间期的药物,除非可在研究持续时间内永久停用。
- 有QT延长综合征史或是在访视101时测定QTc(Fridericia 方法)延长(男性> 450 msec,女性> 460 msec)并由中心评估人员证实的患者(这些患者不应该再次筛选)。
- 在访视101(导入期开始)以及访视101和访视102之间任何时间(包括计划外ECG)ECG有临床意义异常的患者。研究者应结合相关文件对访视101时心肌梗死的ECG证据(通过中心阅读)进行临床评估。
- 过去5年内任何器官系统恶性肿瘤史(除了皮肤局部基底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治疗或未经治疗,不论是否有局部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 对乳糖、任何研究药物或同一类别相似药物(包括对拟交感胺类或吸入性药物或其中任何成分的不良反应)有过敏史的患者
- 根据ATS/ERS可接受性和重复性标准,访视101时没有获得可接受的肺功能测定结果患者。如果访视101和/或访视102肺功能测定不符合ATS/ERS标准,允许安排一次与首次测定时间尽可能相近(但不在同一天)的临时访视,重复进行一次肺功能测定。如果患者未通过重复评估,则患者可以再筛选一次,前提是患者恢复至入选标准4要求的治疗。
- 接受表5-3列出药物分类中任何一种药物的患者
- 接受表5-2规定药物分类中与哮喘相关药物的患者,除非在访视101和201之前经历过所需的洗脱期,并遵循治疗方案进行调整
- 接受表5-4列出药物分类中药物的患者应该被排除,除非用药已经稳定达到指定时间段并已经满足规定的条件
- 患有重度嗜睡症和/或失眠的患者
- 在访视101之前应用维持免疫疗法(脱敏)治疗过敏不足3个月的患者或在访视101之前应用维持免疫疗法超过3个月但预计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会有改变的患者
- 服刑、没有永久居留权,或根据当地精神卫生立法/法规被扣留的患者
- 患者是研究团队任何成员的直系亲戚或是他们的家庭成员
- 不能使用Concept1干粉吸入器、Accuhaler或定量吸入器的患者。不允许将储雾器装置用于急救药物。
- 有酗酒史或其他药物滥用史。
- 有不依从药物治疗的已知病史或不能/不愿意完成患者日记或不能/不愿意使用电子峰流量仪及电子日记的患者
- 不能维持有规律的白天/夜间、觉醒/睡眠周期的患者(如,夜班工人)
-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妊娠定义为女性妊娠后至妊娠结束的状态,经hCG实验室检测结果呈阳性确证
- 育龄妇女,定义为生理上具有妊娠能力的所有妇女,除非其在给药期间和停止研究治疗后30天内正在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名称 | 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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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QVM149硬胶囊吸入粉雾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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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150/50/80 μg每日一次,经Concept1以干粉硬胶囊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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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QVM149硬胶囊吸入粉雾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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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150/50/160 μg 每日一次,经Concept1以干粉硬胶囊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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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药
名称 | 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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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QMF149 硬胶囊吸入粉雾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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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150/160 μg每日一次,经Concept1以干粉硬胶囊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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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QMF149 硬胶囊吸入粉雾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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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150/320 μg每日一次,经Concept1以干粉硬胶囊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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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沙美特罗替卡松粉吸入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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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50/500 μg每日两次,经Accuhaler以干粉形式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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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QVM149安慰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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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QVM149安慰剂,每日一次,通过Concept1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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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沙美特罗替卡松粉吸入剂安慰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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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沙美特罗替卡松粉吸入剂安慰剂 ,每日两次,通过Accuhaler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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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沙美特罗替卡松粉吸入剂安慰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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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沙美特罗替卡松粉吸入剂安慰剂 ,每日两次,通过Accuhaler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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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指标 | 评价时间 | 终点指标选择 |
---|---|---|
FEV1谷值 | 26周 | 有效性指标 |
次要终点指标
指标 | 评价时间 | 终点指标选择 |
---|---|---|
ACQ-7 | 26周,52周 | 有效性指标 |
FEV1谷值 | 52周 | 有效性指标 |
给药前FEV1, FVC | 4周和12周 | 有效性指标 |
FEV1,FVC和FEF25-75 | 52周 | 有效性指标 |
早晨和晚上的PEF | 26周和52周 | 有效性指标 |
症状 | 52周 | 有效性指标 |
急救药物使用 | 26周,52周 | 有效性指标 |
哮喘急性发作 | 52周 | 有效性指标 |
AQLQ | 52周 | 有效性指标 |
严重哮喘结局复合终点累积发生率 | 52周 | 安全性指标 |
不良事件、生命体征、心电图、实验室检查和治疗中止 | 52周 | 安全性指标 |
晚间血浆皮质醇 | 52周 | 安全性指标 |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MC)
有
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有
研究者信息
姓名 | 学位 | 职称 | 电话 | 邮政地址 | 邮编 | 单位名称 | |
---|---|---|---|---|---|---|---|
白春学,医学博士 | 主任医师 | 13764520650(陈智鸿 副主任医师 ) | czh60@hotmail.com | 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180号 | 200032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
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地区 | 城市 |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 白春学 | 中国 | 上海 | 上海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 曹洁 | 中国 | 天津 | 天津 |
沈阳军区总医院 | 陈萍 | 中国 | 辽宁 | 沈阳 |
卫生部北京医院 | 孙铁英 | 中国 | 北京 | 北京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 | 陈章 | 中国 | 四川 | 成都 |
海南省人民医院 | 黄奕江 | 中国 | 海南 | 海口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大坪医院) | 何勇 | 中国 | 重庆 | 重庆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 彭丽萍 | 中国 | 吉林 | 长春 |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杨岚 | 中国 | 陕西 | 西安 |
上海市肺科医院 | 刘锦铭 | 中国 | 上海 | 上海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赵建平 | 中国 | 湖北 | 武汉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文富强 | 中国 | 四川 | 成都 |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 江山平 | 中国 | 广东 | 广州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 赵立 | 中国 | 辽宁 | 沈阳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康健 | 中国 | 辽宁 | 沈阳 |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 朱晓莉 | 中国 | 江苏 | 南京 |
青岛市市立医院 | 唐华平 | 中国 | 山东 | 青岛 |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黄建安 | 中国 | 江苏 | 苏州 |
上海长海医院 | 白冲 | 中国 | 上海 | 上海 |
贵州省人民医院 | 叶贤伟 | 中国 | 贵州 | 贵阳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新桥医院) | 王长征 | 中国 | 重庆 | 重庆 |
“Diagnostic and Consulting Center – Focus 5 – medical facility for outpatient care” – Ltd. | 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 保加利亚 | Triaditsa distr | Sofia |
伦理委员会信息
名称 | 审查结论 | 审查日期 |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7-05-08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8-05-04 |
试验状态信息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50 人;
国际: 2980 人;
已入组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实际入组总例数
国内: 66 人 ;
国际: 3092 人;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2017-09-06;
国际:2015-12-08;
试验终止日期
国内:2019-07-20;
国际:2019-07-20;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版本号 | 版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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