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人IL-21溶瘤痘病毒注射液(hV01) |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号
CTR20231668
相关登记号
曾用名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临床申请受理号
CXSL2200610
适应症
对标准治疗无效或失败的晚期恶性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重组人IL-21溶瘤痘病毒注射液(hV01)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的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重组人IL-21溶瘤痘病毒注射液(hV01)治疗对标准治疗无效或失败的晚期恶性实体瘤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生物学作用的剂量递增I期临床研究。
试验方案编号
hV01-ITu-101
方案最近版本号
V 1.4
版本日期
2023-03-29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姓名
李盟
联系人座机
0571-88601080
联系人手机号
联系人Email
limeng@converd.com.cn
联系人邮政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塘路2959号未来健康科创园D
联系人邮编
311121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 评价hV01治疗末线晚期恶性实体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探索hV01的最大耐受剂量(MTD),确定Ⅱ期临床试验的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 初步评价hV01瘤内注射给药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及病毒排出情况; 2. 初步评价hV01瘤内注射给药治疗末线晚期恶性实体瘤的有效性(根据RECIST v1.1和iRECIST标准)。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入选标准
  • 受试者自愿参加本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 年龄18~75周岁(含18周岁和75周岁),性别不限。
  •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对标准治疗无效或失败(包括疾病进展和/或毒副反应无法耐受)的末线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
  • 根据 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一个或多个可测量病灶,并可直接目视下瘤内注射或通过医学影像仪器(B超/CT)辅助瘤内注射给药,注射病灶基线最长径(淋巴结病灶为短直径)>1.5 cm,且注射病灶满足当前剂量组注射给药体积的要求。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0~1分。
  • 预计生存期≥3个月。
  • 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 a) 血液学: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血小板(PLT)≥ 75×10^9/L,血红蛋白(Hb)≥90 g/L(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过支持治疗);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s 综合征或肝转移患者≤3×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原发性肝癌或肝转移患者AST及ALT<5×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 法)≥45 mL/min:男性肌酐清除率=[(140-年龄)×体重(kg)]/[0.818×肌酐(μmol/L)];女性肌酐清除率=[(140-年龄)×体重(kg)×0.85]/[0.818×肌酐(μmol/L)]; d) 凝血功能: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 育龄女性受试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育龄女性受试者,以及伴侣为育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须同意在整个治疗期间和末次用药后3个月内采用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男性受试者还须避免精子捐献。
排除标准
  • 既定时间内接受过以下抗肿瘤治疗: a)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大分子靶向、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等(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给药前6周内); b) 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治疗; c)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全身抗肿瘤治疗; d)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姑息性放疗除外); e) 既往接受过溶瘤病毒治疗。
  • 既往治疗引起的急性毒副反应未缓解至CTCAE v5.0等级评价1级或以下(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 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除诊断或活检外的其他治疗性手术,或预期需要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
  •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已知或疑似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牛皮癣、多发性硬化症、炎症性肠病、桥本甲状腺炎等)。
  •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 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 a) 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患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心绞痛)、心肌炎、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或其他CTCAE v5.0等级评价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b) 需要临床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动过速、室性纤维性颤动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校正QTc间期男性>450 ms,女性>470 ms,或存在长QT综合征家族史; c)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 标准治疗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由研究者判断)或低血压。
  • 具有临床意义和/或快速积聚的心包积液和/或胸腔积液。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
  • 需要药物治疗的重度炎症性皮肤疾病(如湿疹或牛皮癣需要全身治疗等)。
  • 任何不可控的或需要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CTCAE v5.0等级评价2级及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结核、败血症、菌血症、真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HIV)或已知获得性免疫缺陷(AIDS)检测阳性史、梅毒螺旋体抗体(TP)阳性;活动性丙型肝炎(检测到HCV RNA 阳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 DNA定量≥ 2000 IU/mL或≥10^4 copies/mL)。
  • 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治疗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泼尼松或等效物>10 mg/天),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需要在试验期间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合并症(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 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素、白介素、干扰素等。
  • 首次给药前1周内使用过可能具有抗痘病毒作用的药物(如利巴韦林、干扰素、西多福韦、替韦立马)。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明确已知对本品所涉及辅料(氨丁三醇、盐酸、甘油)过敏的患者。
  •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肿瘤与重要神经血管结构、气道相邻或肿瘤位于具有不良事件高风险或不适合瘤内注射位置。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重组人IL-21溶瘤痘病毒注射液(hV01)
剂型:水针注射剂
对照药
名称 用法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剂量限制毒性(DLT)。 DLT观察期即第一给药周期。 安全性指标
总体不良事件和耐受性,包括研究期间的AE/SAE、生命体征、ECOG评分、体格检查、12导联心电图和实验室检查的异常或变化等。 签署知情同意书至EOT后3个月。 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药代动力学指标: 1) 外周血中hV01的DNA拷贝数; 2) 注射部位、咽拭子、尿液和粪便样本中病毒检测; 3) 外周血IL-21水平。 基线至最后一次给药后28天。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有效性终点(根据RECIST v1.1和iRECIST): 研究者评价的总缓解率(ORR), 疾病控制率(DCR),持续缓解时间(DOR),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生存期(OS)。 基线;hV01给药第一周期末;维持治疗阶段每8周一次;EOT随访;随访期每8周一次。 有效性指标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MC)
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研究者信息

姓名 学位 职称 电话 Email 邮政地址 邮编 单位名称
张剑 医学博士 主任 13918273761 Syner2000@163.com 上海市-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270号 200023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地区 城市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张剑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 钦志泉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伦理委员会信息

名称 审查结论 审查日期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3-05-29

试验状态信息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4 ;
已入组例数
国内: 1 ;
实际入组总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2023-07-05;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2023-07-05;    
试验终止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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