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已完成

登记号
CTR20190147
相关登记号
CTR20160176,CTR20160412,CTR20160274,CTR20160187,CTR20160900,CTR20160976,CTR20170109,CTR20170109,CTR20170345,CTR20170347,CTR20160740,CTR20160813,CTR20171117,CTR20170747,CTR20170779,CTR20180025,CTR20181088,CTR20180789,CTR20180275,CTR20182326,CTR20182314,
曾用名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晚期非小细胞肺癌I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JS001)或安慰剂联合标准一线化疗在未经治疗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
试验方案编号
JS001-019-III-NSCLC;V1.0
方案最近版本号
4.0
版本日期
2020-06-24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姓名
严家正
联系人座机
021-61058800
联系人手机号
15822596147
联系人Email
jiazheng_yan@junshipharma.com
联系人邮政地址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平家桥路100弄6号晶耀商务广场7幢15层
联系人邮编
200126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期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JS001)对比安慰剂联合标准一线化疗治疗未经治疗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无进展生存期(PFS)。 次要目的: 1.评价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JS001)对比安慰剂联合标准一线化疗治疗未经治疗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总生存期(OS)、依据RECIST1.1标准的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以及至疾病缓解时间(TTR); 2.评价JS001对比安慰剂联合标准一线化疗治疗未经治疗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性目的: 1.依据iRECIST标准评价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JS001)对比安慰剂联合标准一线化疗治疗未经治疗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PFS、ORR、DOR、DCR和TTR; 2.评价JS001的免疫原性,并探索其免疫原性反应与安全性、疗效之间的潜在关系; 3.通过生物标记物分析(包括但不仅限于PBMC、PD-L1 IHC、WES,RNASeq及其他)探索最佳疗效预测的人群。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交叉设计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入选标准
  •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手术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局部晚期(IIIB或IIIC期)及IV期非小细胞肺癌(根据AJCC第八版分期);患者的肿瘤必须没有敏感EGFR突变和ALK融合,鳞癌患者不强制要求进行检测
  •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1.1); 备注:之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除非放疗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 先前未接受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如果在转移性疾病发生前至少6个月完成辅助/新辅助治疗,则接受辅助或新辅助治疗的受试者符合条件
  • 同意提供受试者诊断为转移性疾病后福尔马林固定的肿瘤组织标本或者新鲜活检肿瘤病灶组织,至少提供12张切片(如果申办方医学监查员批准,可提交不到12张未染色切片);如果最近的活检不可行,允许提供接受辅助/新辅助化疗前获得的活检样本(即存档标本)
  • 年龄18岁~75岁,性别不限
  • ECOG评分0-1分
  • 预期生存期≥3月
  • 首次给药前7天内实验室检查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a) 中性粒细胞≥1.5×109/L; b) 血小板≥100×109/L; c) 血红蛋白≥90g/L(4周内未输注浓缩红细胞); d) 血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 e) 血清总胆红素≤1.5×ULN; f) 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2.5×ULN;伴有肝转移的患者,则ALT和AST≤5×ULN;ALP≤2.5×ULN(如存在肿瘤骨转移,≤5×ULN); g) 国际标准化比(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除非该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ULN除非该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
  • 育龄期女性必须确认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并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以及最后一次给药后90天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本方案中育龄期女性定义为性成熟女性:1)未经历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2)自然停经未连续12个月(癌症治疗后闭经不排除有生育能力)(即,在之前连续的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出现过月经);如果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开始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90天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 已知对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药物及其组分过敏者
  • 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证实合并小细胞肺癌成分,或肉瘤样病变
  • 目前正在参与和接受其他研究治疗,或在接受JS001之前的4周内参与了一项研究药物的治疗
  • 既往接受过针对晚期NSCLC的系统化疗;接受过针对晚期NSLCL的靶向治疗(包括但是不限于如erlotinib,crizotinib, cetuximab)
  • 既往使用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或抗CTLA-4抗体(或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它抗体如IDO,IL-2R,GITR)
  • 接受研究治疗之前的6个月内,接受了> 30 Gy的胸部(肺部)放射治疗。但针对骨转移病灶的局部姑息性放疗除外
  •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或首次给药前3周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或尚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
  •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TB)的患者,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筛选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 排除活动性或未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转移的受试者; 注: 如果受试者的CNS肿瘤转移仅限于幕上和/或小脑,已经接受过充分治疗,且临床稳定(影像学检测,首选增强MRI或CT)已维持至少4周,并且受试者的神经系统等临床症状能够在首次用药前至少2周恢复至NCI-CTC AE ≤1度,则可以参加研究,如果在筛选期扫描时检测到患者出现新的无症状CNS转移,则必须接受放射治疗和/或CNS转移灶的手术。上述患者治疗结束后,如果满足全部其他标准,无需接受入选前额外的脑部扫描
  • 未接受手术和(或)放疗根治性治疗的脊髓压迫,或既往诊断的脊髓压迫经治疗后没有临床证据显示在入组前疾病稳定≥4周
  • 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腹水(一月一次或更频繁);经过引流后症状稳定至少两周的受试者是可以入组的
  • 无法控制的或症状性高钙血症(>1.5mmol/L离子钙或钙>12mg/dL或校正后血清钙>ULN)
  • 临床上有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急性肺炎
  • 无法控制的重大癫痫发作或上腔静脉综合征
  • 既往或现在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了得到根治性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乳腺/宫颈原位癌、浅表膀胱癌等原位癌)
  • 患有间质性肺炎、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机化性肺炎(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性肺炎、特发性肺炎、胸部CT扫描筛选时发现活动性肺炎证据或其他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
  • 已知具有临床意义的肝脏疾病,包括未治疗的活动性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炎或者其他肝炎、肝硬化、遗传性肝脏疾病; 备注1:活动性病毒性肝炎定义为: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且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大于检测的下限;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抗HCV阳性和HCV RNA的定量检测结果大于检测的下限); 备注2:既往乙肝病毒(HBV)感染或HBV感染已治愈的患者(定义为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sAg阴性),可参与本项研究。在入组前,必须对该类患者实施HBV DNA检测(HBV DNA小于检测的下限方可入组); 备注3:对于HBsAg阳性、且HBV DNA小于检测的下限患者,由研究者综合评估风险,如有需要,应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定期评估并接受抗HBV病毒治疗; 备注4:HC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患者,仅当HCV RNA的多聚酶链式反应检测结果为阴性时,方可入选本研究;
  •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已知HIV抗体阳性)
  •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2级或以上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不稳定性心律失常、随机前6个月内发生的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
  • 第一周期第1天前2年内,因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接受过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即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 ①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 ②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患者可纳入; ③接受替代疗法(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皮质激素替代疗法用于肾上腺垂体功能不全等)的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④需要间歇性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吸入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的哮喘患者不会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 不能或不愿意使用叶酸或维生素B12注射液(适用于计划接受培美曲塞治疗的非鳞癌患者)
  • 在计划治疗开始的30天内接种了活病毒疫苗;不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是允许的
  •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或实质器官移植的患者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者有妊娠可能的女性首次用药前妊娠检测阳性;具有生育能力但不愿意接受避孕措施的患者或其性伙伴不愿意接受避孕措施的
  • 研究者认为可影响方案依从性(如精神病或药物滥用病史),无法从该临床研究中获益、或影响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如吸毒和药物滥用),或不适宜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具有临床意义的任何其它疾病或状况(包括并不限于: 实验室异常结果、临床上有活动性憩室炎、腹内脓肿、肠梗阻、腹膜转移癌)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
用法用量:固定剂量240mg静脉点滴给药,每3周一次,每个疗程的第一天给药。在JS001滴注结束后1小时,各项生命体征严密监测结束后,再开始化疗治疗。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
剂型:注射液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
剂型:注射用混悬液冻干粉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
剂型:注射用混悬液冻干粉
中文通用名:卡铂注射液
剂型:注射液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顺铂(冻干型)
剂型:注射用混悬液冻干粉
对照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安慰剂
用法用量:固定剂量240mg静脉点滴给药,每3周一次,每个疗程的第一天给药。在JS001滴注结束后1小时,各项生命体征严密监测结束后,再开始化疗治疗。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
剂型:注射剂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
剂型:注射用混悬液冻干粉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
剂型:注射用混悬液冻干粉
中文通用名:卡铂注射液
剂型:注射液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顺铂(冻干型)
剂型:注射用混悬液冻干粉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研究者依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 (PFS)。 第1疗程第1天后的前12个月内每6周一次依据RECIST 1.1标准及iRECIST标准评估。12个月后,每9周进行一次肿瘤评估。直到疾病进展 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总生存期(OS) 治疗结束访视后,每3个月收集一次后续的抗肿瘤治疗信息及生存情况。 有效性指标
盲态独立评审委员会(Blinded Individual Review Committee,BIRC)基于RECIST1.1标准评估的PFS 第1疗程第1天后的前12个月内每6周一次。12个月后,每9周进行一次肿瘤评估。直到疾病进展。 有效性指标
研究者及BIRC基于RECIST1.1标准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 第1疗程第1天后的前12个月内每6周一次。12个月后,每9周进行一次肿瘤评估。直到疾病进展。 有效性指标
研究者及BIRC基于RECIST1.1标准评估的疾病控制率(DCR) 第1疗程第1天后的前12个月内每6周一次。12个月后,每9周进行一次肿瘤评估。直到疾病进展。 有效性指标
研究者及BIRC基于RECIST1.1标准评估的至疾病缓解时间(TTR) 第1疗程第1天后的前12个月内每6周一次。12个月后,每9周进行一次肿瘤评估。直到疾病进展。 有效性指标
基于iRECIST标准评估的PFS、ORR、DOR、DCR和TTR 第1疗程第1天后的前12个月内每6周一次。12个月后,每9周进行一次肿瘤评估。直到疾病进展。 有效性指标
不良事件(AE)的总体发生率;3级或以上AE的发生率;严重不良事件(SAE)的发生率;导致终止试验用药的AE发生率;导致暂停试验用药的AE发生率 首次用药开始到末次用药后60天;末次用药后,每3个月一次,收集和判断与试验药物相关的SAE,直至患者死亡、撤回知情同意、失访、申办方终止研究。 安全性指标
肿瘤组织PD-L1 IHC、WES,RNASeq,外周血浆的ctDNA 测序及其他生物标记物的特征,及生物标记物与疗效及安全性的相关性分析 肿瘤组织:入组前和/或受试者在PR和/或PD时,如果有适合活检的肿瘤病灶且受试者同意参加可选的生物标记物研究,建议采集新鲜组织。 血样:除首次采血外,后续采集完全依从患者自愿提供。将在随机后首次给药前及之后每次影像学评估时直至疾病进展时各采集一次 有效性指标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MC)
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研究者信息

姓名 学位 职称 电话 Email 邮政地址 邮编 单位名称
王洁 医学博士 主任医师 010-87788029 zlhuxi@163.com 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100021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地区 城市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王洁 中国 北京 北京
北京肿瘤医院 王子平 中国 北京 北京
北京医院 李琳 中国 北京 北京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 李宝兰 中国 北京 北京
北京协和医院 王颖轶 中国 北京 北京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钟殿胜 中国 天津 天津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于雁 中国 黑龙江 哈尔滨
吉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崔久嵬 中国 吉林 长春
吉林省肿瘤医院 程颖 中国 吉林 长春
辽宁省肿瘤医院 李晓玲 中国 辽宁 沈阳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刘云鹏 中国 辽宁 沈阳
临沂市肿瘤医院 石建华 中国 山东 临沂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于壮 中国 山东 青岛
山东省肿瘤医院 郭其森 中国 山东 济南
青岛市中心医院 季有信 中国 山东 青岛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高蓓莉 中国 上海 上海
上海市东方医院 李强 中国 上海 上海
上海市胸科医院 韩宝惠 中国 上海 上海
南京市第一医院 谷伟 中国 江苏 南京
江苏省肿瘤医院 史美祺 中国 江苏 南京
苏北人民医院 汪步海 中国 江苏 扬州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 束永前 中国 江苏 南京
徐州市中心医院 韩亮 中国 江苏 徐州
常州市肿瘤医院 周彤 中国 江苏 常州
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 苗立云 中国 江苏 南京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冯健 中国 江苏 南通
南通市肿瘤医院 张晓东 中国 江苏 南通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季枚 中国 江苏 常州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朱晓莉 中国 江苏 南京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 宋勇 中国 江苏 南京
江南大学附属医院(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 吴小红 中国 江苏 无锡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黄建瑾 中国 浙江 杭州
浙江省台州医院 吕冬青 中国 浙江 台州
嘉兴市第一医院 杨新妹 中国 浙江 嘉兴
浙江省肿瘤医院 范云 中国 浙江 杭州
安徽省肿瘤医院 刘虎 中国 安徽 合肥
安徽省肿瘤医院 张志红 中国 安徽 合肥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赵卉 中国 安徽 合肥
湖北省肿瘤医院 胡胜 中国 湖北 武汉
湖南省肿瘤医院 邬麟 中国 湖南 长沙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张伟 中国 江西 南昌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刘安文 中国 江西 南昌
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王希成 中国 广东 广州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阳隽 中国 广东 广州
福建省肿瘤医院 黄诚 中国 福建 福州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吴敬勋 中国 福建 厦门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周韶璋 中国 广西 南宁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李醒亚 中国 河南 郑州
河南省肿瘤医院 王启鸣 中国 河南 郑州
宜宾市人民第二医院 贾钰铭 中国 河南 宜宾
陆军军医大学新桥医院 朱波 中国 重庆 重庆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姚煜 中国 陕西 西安
陕西省肿瘤医院 聂磊 中国 陕西 西安
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韩志刚 中国 新疆 乌鲁木齐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张华 中国 新疆 乌鲁木齐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王秀问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唐山市人民医院 王志武 中国 河北省 唐山市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特色医学中心 王阁 中国 重庆市 重庆市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杨镇洲 中国 重庆市 重庆市
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 于俊岩 中国 山西省 长治市
山西省人民医院 何梅 中国 山西省 太原市
上海市肺科医院 周彩存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深圳医院 金时 中国 广东省 深圳市

伦理委员会信息

名称 审查结论 审查日期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8-12-13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9-02-22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9-07-15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8-18

试验状态信息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50 ;
已入组例数
国内: 465 ;
实际入组总例数
国内: 465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2019-04-01;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2019-04-15;    
试验终止日期
国内:2023-01-09;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版本号 版本日期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