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
CTR20241643
相关登记号
曾用名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因内源性生长激素缺乏所造成的儿童生长障碍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生长激素缺乏患儿中评估注射用HSA-rhGH治疗儿童生长障碍的疗效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标签、阳性药对照的Ⅲ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生长激素缺乏患儿中评估注射用HSA-rhGH治疗儿童生长障碍的疗效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标签、阳性药对照的Ⅲ期临床试验
试验方案编号
YNJ-PT-20231024
方案最近版本号
1.1
版本日期
2024-04-24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否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姓名
余登科
联系人座机
0572-5882282
联系人手机号
15157222714
联系人Email
308654493@qq.com
联系人邮政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产业园A4
联系人邮编
215123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期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试验药物注射用HSA-rhGH对比对照药品rhGH注射液治疗青春期前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注射用重组人血白蛋白-生长激素融合蛋白的获批上市提供依据。
次要目的:
1)评价包括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IGF-1)、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IGFBP-3)水平及其标准差分值在内的药效学(PD)参数的变化。
2)评价注射用重组人血白蛋白-生长激素融合蛋白在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3)评价注射用重组人血白蛋白-生长激素融合蛋白在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群体药代动力学特征。
探索性目的:
评价注射用重组人血白蛋白-生长激素融合蛋白是否通过以下方式对目标人群产生的有益影响:
1)减轻受试者的疾病家庭负担。
2)提高受试者的治疗依从性。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年龄
3岁(最小年龄)至
12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 (1)性别不限,男孩年龄:3岁≤年龄≤12岁,女孩年龄:3岁≤年龄≤11岁。
- (2) 体质指数(BMI)在同年龄和性别的正常人群的正常范围内或BMI在相同生理年龄、性别正常儿童平均BMI参考值的均值±1.0个标准差之间(即-1.0≤BMI SDS≤+1.0)。
- (3) 筛选时性发育处于Tanner Ⅰ期(青春发育期前),并且研究者判断入组后1年内不会进入青春期。
- (4) 根据2008年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矮身材儿童诊治指南》及《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儿科临床规范应用的建议》对因内源性生长激素缺乏所造成的儿童生长障碍诊断临床证据的要求,需满足下列条件: ① 筛选时根据 2009 年,李辉等发表的《中国0~18岁儿童、青少年身高、体重的标准化生长曲线》身高落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健康儿童身高的第3百分位数(-1.88 SD),或至少低于上述正常人群平均身高2.0个标准差(即HT SDS< -2.0)。 ② 身高增长速率(HV)<5.0 cm/年(距离筛选前最短3个月至最长18个月时间段内,使用经验证的测量工具以规范的方法获得治疗前阶段的身高测量值,用于计算受试者试验治疗前的年化身高增长速率(HV))。 ③ 一年内进行两项不同生长激素刺激试验确诊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生长激素峰值水平≤10.0 ng/ml),两项作用方式不同的药物激发试验中,注意选择一种抑制生长抑素的药物(如胰岛素、精氨酸、吡啶斯的明)与一种兴奋生长激素释放激素的药物(如可乐定、左旋多巴),可以分别进行,也可同时给予(复合刺激)。对于生长激素缺乏症属于其多种垂体激素缺乏症之一的患儿(除生长激素缺乏症之外,至少患有另外两种垂体激素缺乏症),只需进行一项生长激素刺激试验。 ④ 骨龄小于实际年龄,通过X光片观察左手掌指骨、腕骨及桡尺骨下端的骨化中心的发育程度,来确定骨龄,由研究者或指定人员根据G-P法(Gruelich & Pyle骨龄图谱法),必要时参考中华-05、TW3-C、RUS-CHN等骨龄评价方法综合判断(可接受筛选前6个月内的检查结果)。
- (5) 筛选期IGF-1≤相同生理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参考值的平均值(即IGF-1≤0 SDS)或中位数(即IGF-1≤P50)。
- (6) 女孩为正常染色体核型46, XX(既往染色体检查结果都可以接受)。
- (7) 对于生长激素缺乏症属于其多种垂体激素缺乏症(MPHD)之一的患儿,筛选前必须用针对除GH之外的其他下丘脑-垂体-靶腺轴的替代疗法(如因甲状腺激素缺乏所进行的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3个月,并且经研究者判断达到病情稳定后(即激素替代治疗的剂量稳定和血激素水平在正常范围)≥1个月者,可考虑入组。
- (8)监护人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监护人为父母则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签署),如果受试者已经年满8岁也需签署知情同意书,不满8岁的受试者能够表达同意时,其同意的意见应被明确记录。
排除标准
- (1) 既往2年内接受过累计≥1个月的生长激素或IGF-1治疗的儿童GHD患者。
- (2) 严重的过敏体质或对生长激素或其辅料如甘露醇、聚山梨酯、泊洛沙姆、苯酚等成分过敏者。
- (3) 骨骺已闭合者。
- (4) 根据2008年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矮身材儿童诊治指南》,诊断为其他影响生长发育的疾病,包括: ① 根据病史、体检等资料识别的其他影响生长发育的先天性疾病,如:家族性特发性矮身材、小于胎龄儿等因素造成的非生长激素缺乏的矮身材; ② 任何其他可能导致身材矮小且无法通过激素替代疗法治疗的慢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慢性肾病、营养不良、吸收障碍、未得到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乳糜泻、佝偻病、社会心理性侏儒症、软骨发育不良; ③ 确诊的已知会影响生长的染色体异常或其他已知综合征,包括但不限于Turner综合征、Laron综合征、Noonan 综合征、Prader-Willi综合征、Russell-Silver综合征等,但视神经发育不良除外。
- (5) 根据2013年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儿科临床规范应用的建议》,可能增加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风险或存在rhGH治疗禁忌证的情况,包括: ① 确诊的糖尿病患者或实验室筛查值为空腹血糖≥126 mg/dL(7.0 mmol/L)或者糖化血红蛋白(HbA1c)≥ 6.5%; ② 显著性脊柱异常,包括脊柱侧凸(Cobb角>10°)、脊柱后凸和脊柱裂等变异、股骨头滑脱; ③ 筛选时,眼科检查(包括眼底镜检、OCT、验光)等检查结果提示既往或目前存在颅内压增高和/或视网膜病变者; ④ 筛选时,经蝶鞍区磁共振成像(MRI)扫描诊断颅内良性肿瘤发生进展或恶性肿瘤者(可接受筛选前12个月内的MRI结果); ⑤ 恶性肿瘤或潜在肿瘤(家族史),或既往肿瘤已治愈但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 (6)肝功能异常或肾功能异常(ALT>正常值上限3倍,Cr>正常值上限1.5倍)。
- (7)其他系统严重疾病,如严重心肺减退、血液系统疾病(包括有血小板减少或其他凝血障碍病史)、免疫功能低下、精神行为异常(如诊断为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 (8) 筛选期传染病筛查提示任何有可能进展为严重全身性感染的疾病:如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等;
- (9) 筛选前30天内使用过或伴随治疗中需要使用其他可能影响生长的治疗,如合成代谢类固醇激素、治疗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类药物,但上述药物局部给药、以及腺垂体功能减退的激素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去氨加压素等)除外;
- (10) 一年内经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手术、或有任何手术指征者;
- (11) 在筛选前30天内参加(定义为接受试验药物或试验器械)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者;
- (12) 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参加本试验的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① 受试者和/或受试者的父母和/或受试者的法定监护人很可能会不遵守临床研究过程,无法完成临床研究者; ② 经研究者判断认为的,可能会导致受试者无法完成本研究或遵从本研究流程的任何因素; ③ 经研究者评估,参加试验的潜在风险大于获益者。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名称 | 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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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注射用重组人血白蛋白-生长激素融合蛋白
|
剂型:冻干粉末
|
对照药
名称 | 用法 |
---|---|
中文通用名: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
|
剂型:注射液
|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指标 | 评价时间 | 终点指标选择 |
---|---|---|
治疗后第52周时,身高年化生长速率(HV,cm/年)。 | 治疗后第52周时 | 有效性指标 |
次要终点指标
指标 | 评价时间 | 终点指标选择 |
---|---|---|
1)治疗后第26周时,身高年化生长速率(HV,cm/年)。 | 治疗后第26周时 | 有效性指标 |
2)治疗后第26周、52周时,身高年化生长速率较基线变化(HV,cm/年)。 | 治疗后第26周、52周时 | 有效性指标 |
3)治疗后第26周、52周时,实足年龄的身高标准差评分(Ht SDS CA)(SDS (标准差分值) = (测量值-平均数)/ 标准差 (SD))。 | 治疗后第26周、52周时 | 有效性指标 |
4)治疗后第26周、52周时,Ht SDS CA较基线的变化。 | 治疗后第26周、52周时 | 有效性指标 |
5)治疗后第52周时,受试者骨龄。 | 治疗后第52周时 | 有效性指标 |
6)治疗后第52周时,受试者骨龄较基线的变化。 | 治疗后第52周时 | 有效性指标 |
7)治疗后第52周时,受试者骨龄的身高标准差评分(Ht SDS BA)。 | 治疗后第52周时 | 有效性指标 |
8)治疗后第52周时,受试者Ht SDS BA较基线的变化。 | 治疗后第52周时 | 有效性指标 |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MC)
有
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研究者信息
姓名 | 学位 | 职称 | 电话 | 邮政地址 | 邮编 | 单位名称 | |
---|---|---|---|---|---|---|---|
潘慧 | 博士 | 教授 | 010-69156114 | panhui20111111@163.com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帅府园一号 | 100730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
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地区 | 城市 |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 潘慧 | 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清远市人民医院 | 杨彩娴 | 中国 | 广东省 | 清远市 |
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 | 蒋成燕 | 中国 | 贵州省 | 遵义市 |
眉山市人民医院 | 费扬帆 | 中国 | 四川省 | 眉山市 |
国药同煤总医院 | 谷沛 | 中国 | 山西省 | 大同市 |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 | 匡晓妮 | 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妇幼保健院 | 张改秀 | 中国 | 山西省 | 太原市 |
安阳市妇幼保健院 | 安慧萍 | 中国 | 河南省 | 安阳市 |
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 唐红艳 | 中国 | 湖南省 | 常德市 |
娄底市中心医院 | 刘毅然 | 中国 | 湖南省 | 娄底市 |
昆明儿童医院 | 陶娜 | 中国 | 云南省 | 昆明市 |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 | 朱庆雄 | 中国 | 江西省 | 南昌市 |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 班博 | 中国 | 山东省 | 济宁市 |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姜宏卫 | 中国 | 河南省 | 洛阳市 |
大连市中心医院 | 李欣宇 | 中国 | 辽宁省 | 大连市 |
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马慧娟 | 中国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 吴繁 | 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 杨凡 | 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秦映芬 | 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新疆自治区人民医院 | 郭艳英 | 中国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
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 张华 | 中国 | 海南省 | 三亚市 |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 张琳 | 中国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河南省儿童医院 | 卫海燕 | 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青岛妇女儿童医院 | 李堂 | 中国 | 山东省 | 青岛市 |
吉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杜红伟 | 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 辛颖 | 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海南省人民医院 | 方团育 | 中国 | 海南省 | 海口市 |
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任卫东 | 中国 | 河北省 | 张家口市 |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 谢海瑞 | 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伦理委员会信息
名称 | 审查结论 | 审查日期 |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 修改后同意 | 2024-02-22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4-03-21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4-05-22 |
试验状态信息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16 ;
已入组例数
国内: 1 ;
实际入组总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2024-06-20;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2024-06-25;
试验终止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版本号 | 版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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