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重组人组织型纤溶酶原激酶衍生物 |已完成

登记号
CTR20190899
相关登记号
曾用名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急性缺血性卒中
试验通俗题目
瑞通立治疗急性缺血性卒中Ⅱ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瑞通立治疗急性缺血性卒中的研究:多中心、随机、开放标签、平行对照、盲法评价结局Ⅱ期临床试验
试验方案编号
CRAD-RTL-202;1.1版
方案最近版本号
2.0版
版本日期
2020-02-10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姓名
张玮
联系人座机
010-57985280
联系人手机号
15620366055
联系人Email
zhangwei1489@crpharm.com
联系人邮政地址
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中路2号院7号楼
联系人邮编
100120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比较不同剂量试验药和对照药在卒中发作后4.5小时内治疗急性缺血性卒中受试者的疗效,为Ⅲ期临床试验提供药物剂量依据; 次要研究目的: 比较不同剂量试验药和对照药在卒中发作后4.5小时内治疗急性缺血性卒中受试者的安全性。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80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入选标准
  • 1. 年龄18~80周岁(包括18岁和80岁),性别不限;
  • 2. 根据WHO(世界卫生组织)卒中的诊断标准诊断为急性缺血性卒中;出现急性缺血性卒中症状到预期计划开始给予研究用药物不超过4.5小时,出现急性缺血性卒中症状时间定义为获知患者最后一次功能正常的时间;
  • 4. 就诊时NIHSS评分:4分~24分(包括4分和24分);
  • 5. 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愿意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者;
  • 6. 理解并遵守研究流程,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自愿签署)
排除标准
  • 1.体重>120kg 或<45kg;
  • 2.影像学显示有多脑叶梗死(低密度影>1/3 大脑半球)(只针对发病 3~4.5h 的患者,发病 3h 内的不需要排除多脑叶梗死)
  • 3.无法确知卒中症状发作时间;
  • 4.在静脉溶栓前症状明显改善
  • 5. 本次卒中发病前 mRS 评分≥2 分;
  • 6. 筛选时 NIHSS 评分 1a 项(意识水平项) ≥ 2 分;
  • 7. CT/MRI影像学检查显示有颅内出血迹象或者尽管CT/MRI影像学检查未显示异常, 但仍怀疑有蛛网膜下腔出血者;
  • 8. 受试者具有急性出血倾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 种情况: (1) 血小板计数低于100×109/L;(2) 发病前 24 小时内使用肝素或新型口服抗凝药物;(3) 发病前 24 小时内使用华法林且 INR>1.7 或 PT>15S;
  • 9. 本次卒中发病后, 在治疗随访期准备行或已行血管内治疗的患者;
  • 10. 最近 3 个月内有严重的创伤或大手术(根据研究者的评估);
  • 11. 最近 3 个月内发生过有临床症状的脑卒中; 或者既往任何卒中伴随糖尿病;
  • 12. 重度肝功能损害,包括肝衰竭、肝硬化、门静脉高压(食管静脉曲张)和活动性肝炎;
  • 13. 其他疾病导致预期生存时间不大于 1 年的患者;
  • 14. 经积极的降压治疗后高血压仍未得到控制。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是指间隔至少 10 分钟、重复 3 次测得的收缩压>185mmHg 和/或舒张压>110mmHg
  • 15. 血糖<50 mg/dL(相当于 2.78mmol/L) 或者>400 mg/dL(相当于22.2mmol/L);
  • 16. 卒中发作时伴随癫痫发作或合并其他精神疾病而无法合作或不愿合作患者
  • 17. 已知对研究用药物或类似成分、 或影像学检查所用材料过敏者
  • 18. 必须摄入或希望继续摄入方案中规定的限制性药物或任何可能干扰试验结果的药物;
  • 19. 随机前 30 天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或者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
  • 20.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或妊娠试验结果阳性的女性;
  • 21.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的受试者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重组人组织型纤溶酶原激酶衍生物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18mg/10mL/支;静脉推注(IV),分两次静推,每次18mg,用药时程:首次静脉推注18 mg(配成10mL取10 mL),30分钟后再静推18 mg(配成10mL取10 mL),每次缓慢推注2分钟以上。高剂量组。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重组人组织型纤溶酶原激酶衍生物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18mg/10mL/支;静脉推注(IV),分两次静推,每次12mg,用药时程:首次静脉推注12mg(配成12 mL取8 mL),30分钟后再静推12 mg(配成12 mL取8 mL),每次缓慢推注2分钟以上。低剂量组。
对照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阿替普酶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50 mg/支;静脉滴注(IV),单次给药,0.9mg/kg(最大剂量为90mg),其中10 %在最初1 min 内静脉推注,其余持续静脉滴注1 h。用药时程:单次给药。用药期间及用药24 h内严密监护患者,应用单独的静脉通路,不能与其他药物混合给药。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NIHSS评分≤1 分或较基线减少4分及以上受试者比例 治疗后第14天 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NIHSS评分≤1 分或较基线减少4分及以上受试者比例; 治疗后72h 有效性指标
mRS评分0-1分的受试者比例; 治疗后30天、90天 有效性指标
mRS评分0-2分的受试者比例; 治疗后30天、90天 有效性指标
mRS评分的连续改变(shift analysis); 治疗后30天、90天 有效性指标
Barthel指数评分≥95分的受试者比例; 治疗后30天、90天 有效性指标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MC)
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研究者信息

姓名 学位 职称 电话 Email 邮政地址 邮编 单位名称
王拥军 医学博士 主任医师 13911172565 yongjunwang1962@gmail.com 北京市-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19号 100070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地区 城市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王拥军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杨弋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许予明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衡水市人民医院 魏琰 中国 河北省 衡水市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 O 医院 曹秉振 中国 黑龙江省 佳木斯市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杨薇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武剑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方琪 中国 江苏省 苏州市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吴晋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袁毅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瑞安市人民医院 张顺开 中国 浙江省 温州市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丁里 中国 云南省 昆明市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殷梅 中国 云南省 昆明市
浙江医院 李雅国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沈庆煜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 邱涛 中国 四川省 自贡市
漯河市中心医院 郑春玲 中国 河南省 漯河市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淮安第一医院 田向阳 中国 江苏省 淮安市
延安大学咸阳医院 王伟伟 中国 陕西省 咸阳市
聊城市人民医院 王继跃 中国 山东省 聊城市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赵连东 中国 江苏省 淮安市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王俊海 中国 山西省 大同市
徐州市中心医院 郭靖 中国 江苏省 徐州市
洛阳市中心医院 魏立平 中国 河南省 洛阳市

伦理委员会信息

名称 审查结论 审查日期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9-03-25

试验状态信息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80 ;
已入组例数
国内: 180 ;
实际入组总例数
国内: 180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2019-08-25;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2019-08-25;    
试验终止日期
国内:2021-05-20;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版本号 版本日期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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